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犯罪,而交通肇事后致人死亡逃逸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司法解释之前,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并无统一标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标准只有公安机关于1996年颁布的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规定:驾车逃离现场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按照这种规定来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其优点是直观、简单,但是,而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罪过形式是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可公安机关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客观行为,没有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一味按照该规定执行,会造成打击面过大的结果,从而导致错案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但是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所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一定都是逃逸的行为,由于司法实践的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如何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而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中的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我们应当探讨的话题。如,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中,他们都要强调自己主观不知道发生了交通肇事或者事发以后他们还都报了案等等,象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的逃逸,是我们应当解决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只有通过证据从各个进行考证,把嫌疑人主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作为一个整体综合考虑,才能对什么行为是交通肇事的逃逸作出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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