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14时,张某驾驶小货车沿津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方点时驶入对行车道,遇程凤环驾驶程凤刚所有的轿车载乘刘廷军沿津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小货车前部与轿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程凤环、刘廷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张某有驾驶机动车为按规定靠右侧通行、未保证文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造成双方车损、程凤环、刘廷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程凤环、刘廷军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程凤环、刘廷军、程凤刚委托,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求偿事务。
简析:
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通过交警事故认定,我们可以知道程凤环、刘廷军的健康权因张某的行为受到侵害;程凤刚作为轿车所有人,其财产亦因张某行为有所损失,陈某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其对程凤环、刘廷军的健康权、程凤刚的财产权所受到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目前,两位伤者伤情基本稳定,律师正在为其联系合适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待鉴定完毕,我所将着手准备起诉事宜。
撰稿人: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