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月18日8时,张某驾驶小客车沿福州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顺行的储德森骑行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储德森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储德森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储德森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求偿事宜。
案件进展
储德森因其外伤致右三踝骨折(胫腓骨下段),踝关节脱位行手术内固定,右踝关节活动严重受限,经司法医学鉴定为10级伤残。现在该案已进入了证据材料准备和立案阶段。我们国晖给予高度重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撰稿人:孙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