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8月7日21时15分许,史某推行人力三轮车沿老津杨公路由西向东逆行驶至西青区老津杨公路四通五金门口时,遇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自行车沿老津杨公路由东向西驶来,结果史某车的右侧与李某车右侧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队杨柳青大队津公交认字【2010】第0810082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发后,该受害者被送往天津市西青医院诊断治疗,诊断结果为:右三踝骨折,右小腿及左腰部皮擦伤。该受害人的医药费共花费24000元,且相当一部分由该受害人自己支付,对方在此方面不积极地配合病人治疗。考虑家庭经济条件已不太允许,目前已勉强治疗出院。
案件进展:
该受害者在联系到我们时,我们根据该李某的伤情右三踝骨折预测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答复了当事人的相关咨询,目前该案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我们也在积极地联系伤残鉴定机构,我们国晖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对该案给予紧密跟踪中。
撰稿人:张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