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沿琼州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琼州道河西医院门前附近时,遇褚某驾驶经检验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出租车沿琼州道违反机动车禁止通行标志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李某车前部与褚某车左前部相接触,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褚某驾驶经检验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通行的违法行为也是形成事故原因之一,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李某委托负责其事故求偿事务。据了解,该出租车为XX的士有限公司所有,买有Z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李某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向出租车驾驶人褚某、出租车所有人XX的士有限公司、Z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事故中,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其医疗费用中除去交强险赔付限额10000元人民币以外的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70%;其摩托车损失在2000元限额以内,可有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我所律师依多年办案经验预测李某伤情可定为十级伤残,目前,李某伤情基本稳定,律师正在为其联系合适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李某有可能获得六万余元赔偿。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正在对该事故紧密跟进中。
撰稿人: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