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3日,被告张某驾驶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轿车在河东区新开路与南横街交口处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原告虽未构成伤残,但人身车辆受损均给当事人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且就该赔偿事宜双方经河东支队调解未果,在当事人咨询我们后,我们详细地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给当事人仔细地确定了应该赔偿哪些项目以及每一项的具体赔偿数额。潘某及其家属对我们的工作态度及作风表示十分满意。便很快委托我们代理该案件。
该案件目前已经在河东法院起诉三被告。原告虽没有伤残等级,但其他项目的赔偿是不折不扣的。我们相信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损失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并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撰稿人:张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