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5日,杨某驾驶轿车在事故地点倒车过程中,遇齐志军站在该处,轿车左侧及左前轮与齐志军身体以及右腿接触,造成齐志军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驾驶轿车观察不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杨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志军没有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广东国辉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接受齐志军委托,代理其交通事故损害求偿事务。
简析:
据了解,杨某的轿车为其个人所有,买有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齐志军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可向肇事人杨某、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律师依多年执业经验,预估齐志军伤情可能构成十级伤残,其有可能获得42860元伤残赔偿金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不含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医疗费等,此各项费用依治疗过程有待另行计算)。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事故中,齐志军不承担责任,其医疗费用中除去交强险赔付限额10000元人民币以外的部分应由肇事人杨某承担。其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限额以内,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正在对该事故紧密跟进中。
撰稿人: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