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06月29日,在津芦公路任凤村路口,付某某与田某某驾的车辆发
生碰撞,致田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推行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当事人王坤。宁河分局交警支队于家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坤无责任。
【案情分析】
当事人王坤1994年出生,有正式的工作,但事故发生时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请求当事人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本案的当事人在有工作,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国晖提示】
对于有些问题,伤者的亲属们不要想当然的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去判断,应当将伤者的信息尽可能的提供给律师,以便律师了解整个情况,帮助伤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撰稿人: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