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21日,在河东区津塘公路与詹庄子路交口机动车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杨容被张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客车撞伤。事后,河东交警支队中山门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容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现当事人杨容在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委托我所承办其交通事故一案。
【案情分析】
行人被撞伤,为何最终却要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呢?我们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寻找到答案。
“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张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周,未保证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杨容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之规定。”
【国晖提示】
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法律通常会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行人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事故造成当事人受伤都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责或主责的,遵守交通法规是保障自身安全及合法权益的大前提。
在这里国晖提醒各位行人,请避让机动车,不要跨越护栏、隔离带,不要横穿马路,因为这些危险的行为随时会危害到您的生命安全。请走人行横道或者天桥,这些话不仅仅应该出现在路旁的提示标志上,更应该牢记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
撰稿人 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