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不凭主观臆想 要依专业察伤情
2009年3月3日,被告郑某驾驶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大客车在红桥区芥园道与青年路口附近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1右肩锁关节脱位(右肩锁,喙锁韧带断裂,右肩锁关节囊撕裂)2头面部皮擦伤。被告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且因为家里特殊情况,当事人没在第一时间委托我们,并且张学刚及其家属一直担心时间的拖延是不是对评残有严重的影响或者甚至评不上伤残等级。当事人在向我们咨询后,我们详细了解了情况,并告知伤残等级的评上与否及评高评低不在于主观想象,而在于专业的标准和伤者病情及恢复情况。经过我们的耐心讲解,当事人对我们表示十分信任并委托我们。之后我们及时取的与鉴定机构的联系并及时地带当事人去做伤残等级鉴定,最终评为X(10)级伤残。
我们一定要注意,所谓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总而言之,伤残等级不凭主观臆想,而要依专业察伤情。
撰稿人:张飞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