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8号,在外环线与秀川路交口处,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到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赵爱华及其丈夫,致赵爱华及丈夫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赵爱华委托我所办理其交通事故一案。
【案情分析】
事故发生后,交警支队出具了津公交认字[2010]第0810063015--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为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在右转弯时没有保证安全驾驶,致货车的右前部与电动车左侧后部接触引发交通事故。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爱华及其丈夫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情进展】
当事人应经出院在家休养,等待进行伤残鉴定。其他的证据材料也在不断收集中,我们的律师和助理会不断跟进,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付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