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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

时间:2016/6/22 16:2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中,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相混同。将两者区分开来,不再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正是新法出台后的一个重要进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作出事故认定书;如果是适用一般程序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性质是一样的,但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区别。考虑到简化表述的需要而且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双方争议不大,往往不存在索赔问题,下面仅比较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之间的不同。

        1.二者性质不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换而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属于法律责任或义务的范畴。

        对于“责任”一词的含义,《高级汉语词典》认为该词是一个多义词,有两个解释:一个是“应尽的义务,分内应做的事”;一个是“应当承担的过错”。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属于其中第二种含义,即“应当承担的过错”。

        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也应当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即“应当承担的过错”,而不是义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内容就是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

        而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是一种义务,并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责任”一词的第一种含义。由此可见,两者在性质上的差别在于,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是一种对事实的判断,其实就是对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失作出的判断。

        2.两者确定的方式和依据不同。

        民事赔偿责任确定的方式如前述,可以分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调解和协商等三种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其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得出结论。可以得知当事人尤其是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没有“责任”的,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即便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仍然可以不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作为依据,因为后者只是一个证据,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无法协调,则必须经过法院审查方能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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