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赔偿责任 >> 正文

未过户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赔偿问题

时间:2016/12/5 15:3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遭遇交通事故的变故之后,伤者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谁来赔钱以及赔偿多少,针对这一问题,涉及的情况又复杂多变,尤其是肇事方的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个人的时候,这种情况更加难以把握。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时,涉及的情况也不少,例如雇佣、车辆买卖等等。

在机动车实际上已经转移所有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审判实践中往往让原登记车主和买受人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属动产,其物权的变动当然应采用交付的方式,物权取得制度属于一项重要的基本民事制度,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基本的民事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狭义法律)。因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法律”应作狭义理解。这也可以从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法律与行政法规并列表述中得到另一角度的印证。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当中,没有一部法律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规则做有例外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是以交付为标准,而不是以登记为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车主的连带责任并不是一定的。

在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中,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并且能够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利益的人。对于机动车转卖但未过户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登记车主实际上已经完全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不可能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原登记车主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

总之,由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转移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不是以登记为标准的。没有进行过户登记可能会产生行政法上的责任,但并不会影响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在已经转卖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交易中,原登记车主除不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外,还同时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及其运行利益的享有和分配,由此其对虽未过户却已转卖的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交通事故应该找谁要钱?

下一篇: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与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