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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能否构成伤残?

时间:2016/7/28 15:15: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给伤者带来伤害,不管伤害怎样,受害人都希望事情最后的处理能够公平公正,以弥补自己在这段时间遭受的痛苦。所以当事人都比较关心定残的相关事项,但是伤残鉴定是有严格的标准的,并不是所有的伤都可以构成伤残。

       伤残鉴定是指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交警队、派出所、法院)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如果成功定残,残疾赔偿金是重要的项目。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由于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受害人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因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以后,会减少或者丧失自己的收入。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对于这种财产损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

       伤残鉴定以锁骨为例,锁骨是比较敏感的定残部位,简单说来,锁骨骨折后,不一定会影响到肩关节的活动,所以说定残是不一定的事;另外一方面,伤残鉴定还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体质以及受伤后伤者的回复情况等等,多方面考虑来定残。

       另外,锁骨骨折还涉及到一个二次手术的问题,天津市目前对于二次手术费用观点不一,一般在一审时即视为当事人放弃二次手术费用,算作治疗终结。而且锁骨骨折,如果定残也是要求伤者带着内固定做鉴定,否则肯定鉴定不上。

       总而言之,如果当事人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锁骨骨折,而且又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自己案件的,那么定残失败是一定的,当你自己和对方调解的时候,你首先从气势上就弱了三分,对方在赔偿上再强调这个项目不给,那个项目不符合规定,你自己形单影只,根本不知道用哪款拿条来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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