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鉴定,两者有以下几点不同:
两者的鉴定概念不同:伤残鉴定是指受害人经过治疗在病情稳定之后进行的受害人员身体伤残等级的鉴定;伤情鉴定是指通过对受害人受伤情况的鉴定来确认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伤残鉴定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两者的鉴定目的不同:伤残鉴定适用于确定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伤情鉴定适用于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
两者的鉴定依据不同:伤残鉴定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伤情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两者的鉴定时间不同:伤残鉴定必须是通过治疗受害人病情稳定之后才可以进行,伤情鉴定则不要求经过治疗。
两者的鉴定等级不同:伤残鉴定从高到低共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Ⅷ级Ⅸ级Ⅹ级等十个等级,伤情鉴定从高到低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
两者的专属性质不同:伤残鉴定仅适用于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所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伤情鉴定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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