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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时间:2016/9/26 14:2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中需要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情形。
  一、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三、交通伤残等级鉴定原则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2、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
  3、实事求是地评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
  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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