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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部分情形的扩大理解

时间:2016/10/25 8:48: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以下是一些常见但并不直接表现为工作原因的事故现象,如何认定为工伤,必须分析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性质。

       一、对“工作原因”扩大理解的常见情况

       1、在单位组织的文娱活动中受伤害(如旅游、联谊舞会、体育比赛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有时候单位之间为了单位文化建设、业务交流、增强员工凝聚力、树立企业形象等有利企业利益而开展的一些活动,这种活动、企划,归根结底为了企业利益,属于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所以因为这个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若不属于工作原因性质的单位集体活动,譬如以休闲娱乐为目的并且员工可以自愿参加的旅游或疗养等活动,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这种活动与工作无关联,只是单位提供的一种福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问题有所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可见,单位作为工作安排性质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

       实践中,判断员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应该判断1、活动是否与工作有直接关联;2、该活动的举行目的是否与企业利益相关联;3、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有些活动,企业是允许员工缺席,不参加要求履行请假事宜。这种活动就属于强制性的,与工作有一定关联。

       2、工间休息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可认定工伤?

       工作间隙休息期间,虽然并不在工作。但是工作间隙期间的休息,是工作时必要、合理和正常的需要,也是完成工作必不可少的。是为了在工作时间内更好的劳动、更有效率的工作,所以可以归因于工作原因必要的休息。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符合“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工伤认定条件。

       3、工作应酬或企业活动宴会上喝酒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不能!

       实践中,对“工作原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任意扩充解释,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虽然工作应酬或者企业活动中喝酒也是工作的一种方式,但是新的《工伤保险条例》、2013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条例》16条已经将“醉酒”或“吸毒”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所以不论是否为维系业务或客户关系陪酒、喝酒,造成自身伤害,都不列为工伤。

       二、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扩大理解时的常见情形

       1、“迟到早退、如擅自提前离岗回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仍可认定为工伤。

       “擅自提前离岗提前下班,是违反了劳动纪律,理应由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但是不能因为职工违纪就拒绝为其认定工伤。“迟到或早退”,仍然是因为上下班,从家到单位、从单位返回到家的途中。

       2、“上下班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学校、菜场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可认定为工伤——可以认定工伤。

       这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该判断中途前往其他地方办理的事务,是否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若有必然联系,那么这个过程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2011年1月1日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旧法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必经路途”的限制,所以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

       按照上述理解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那么“带薪休假期间”是从公司直接前往机场、车站时发生意外事故,根据上述情况也可以理解为上下班途中,而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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