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目前,工伤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同时发生时,一般依据要求先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与普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样,待交通事故处理结束后,再进行处理工伤相关的事情。
所谓的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并不是赔偿数额的乘2倍,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处理流程请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己操作出现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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