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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中的小陷阱

时间:2016/11/8 16:34: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工伤私了协议在工伤纠纷中频繁出现,协议效力也就成为双方当事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当事人作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一旦启动工伤维权程序,因工伤维权程序的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先期获得一笔赔付费用就成为其首要的选择。基于这个考虑当事人提出了先定协议、仲裁撤销、费用预支的诉讼策略。利用单位急于调解的心态,作出让步,从而和单位达成私了协议。但在协议中预设陷阱,而后在伤残等级作出后,提请仲裁要求撤销私了协议,并请求单位按照法定赔付项目数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分析一般和解协议,预设的陷阱有三处:

一是时间陷阱。这是一个隐含的陷阱,也是提请仲裁撤销协议的基础。当事人在伤残鉴定之前,双方虽然就工伤事实达成了一致认识,但对赔付额度并无认识。工伤赔付是一种法定赔付,需要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为计算赔付额度的基础。双方在无法确定伤者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的情形下,就给出赔付数额,显然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仲裁撤销协议埋下了伏笔。

二是诉讼权利陷阱。诉讼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从性质上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不会因当事人的放弃而消灭。再者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看,诉讼涉及的是三方主体,两方当事人和诉讼机构(法院、仲裁或其他机构)。一旦当事人任一方启动诉讼程序,如本案中张某启动仲裁程序,非经法定事由仲裁程序不会终止。双方当事人私了协议效力不及于诉讼机构。

三是赔付数额陷阱。一般工伤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赔付额度的确定,从属性来说工伤保险属于劳动基准法的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原则是设定最低标准,允许双方约定高于劳动基准,但不得低于。如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试用期最长期限。劳动基准法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变更。如果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其所应得的赔付数额远远高于和解协议给出的数额,那么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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