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地受伤案件 >> 正文

工伤中停工留薪期的一些说法

时间:2016/11/10 16:11: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停工留薪期结束之后,伤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等级之后按照相应的赔偿标准开始正式索赔。最后希望各位伤者能够工伤索赔顺利,事情都能够迎刃而解!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雇主对雇工责任与工伤事故责任

下一篇: 解读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四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