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二者法律依据有明显不同。
第十一条是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规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责任。
2、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这就是,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雇佣活动属于承包经营的,接受发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雇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如果发包人或者分包人明知,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雇员受到人身损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保险范围的,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当雇员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首要的工作是确认法律关系,关系确认之后才会有后续的赔偿问题,不同的关系赔偿细则不同。很多当事人对这些情况把握不准确,导致错失了证据收集的最佳时间,给后期工作增加了难度。
目前来说,事情的根本原因还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烈,认为口头上的协议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殊不知落实到书面上的才是最可靠的证据。当事人在发生意外之后,除了及时就医,要做的还应该报警和咨询律师,相信专业人士的专业意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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