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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录的录音如何才能被法院认可?

时间:2016/12/1 17:0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公司受伤案件目前有一个难点,就是前期的举证困难,伤者的意外发生在一瞬间,发生之后伤者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就医。工地、工厂这一类单位与员工之间普遍的是口头的劳动协议,工资发放也是现金形式,这也就导致伤者没有书面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是在给老板打工时受的伤,这也就意味着伤者在后期索赔时举证困难。

于是工地受伤案件的证据材料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项——录音。一方偷偷录下对方的谈话或者在别人家里安装录音设备,待到法庭的时候就提交这些录音资料作为呈堂证据。那么在现实中,这种偷录的录音是不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呢?

首先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项证据的形式,其中,视听资料便是录音录像。因此,录音是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的。

很多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都会想到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证据证明。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因为获取的手段不合法,而使偷录的录音成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偷录的录音怎么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呢?

根据上述规定,若录音是偷录的,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取得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即偷录的录音成为合法证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是自由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

二是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时,还应该符合三个限制条件:

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窃听等方式取得录音;

三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区分:

1、在于对方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的时候,偷录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录音资料,一般可以认定为合法取得的,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擅自将录音设备安装在他人的家里、工作场所,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认定为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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