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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理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程序

时间:2016/3/30 13:31: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前面已经介绍过了工伤理赔必经的程序,必须是在各项手续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才能顺利进行,而如果手续不齐全或者过程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不同意见,则要经历一些其他的程序。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核定均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如果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者对于工伤待遇核定的数额与标准不服,由于属于与劳动行政部门产生的行政法律争议,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程序。
       2.劳动仲裁
       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但很多情况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申请之前,还必须要走个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
       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此时,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就不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工伤待遇了,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依法应享有的全部工伤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法律规定是必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诉讼
       这里的诉讼是指因劳动争议引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结论不服,则可以在受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进入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有些赔偿项目,如工伤医疗费等一裁终局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只是用人单位不服,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以上程序可能相互交叉,我们经历过最繁杂的工商案件的程序:首先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之后申请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认定工伤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鉴定结论确定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而起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之后因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引起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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