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理赔过程中的和解问题
时间:2016/3/31 16:0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有许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对发生工伤有过错,且用人单位已经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只要用人单位一次性赔付,可以与用人单位和解。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和解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劳动者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进行自伤的,均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2.提防用人单位通过和解方式,恶意拖延劳动者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3.遵循自愿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金达成的协议,应遵从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一般认定为有效。
4.应正确认识自己的伤情及伤情对自己劳动能力的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而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很难对自己的劳动能力进行有效的判定,若劳动者一味追求快速和解,则存在无法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的风险。
作为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方便表明自己的立场,但是和解与否其中利弊皆有,只是看当事人比较在乎的是哪一方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