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处理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纠纷的一类,其中的解决途径就有多种,比如,诉讼、自行协商、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等。
既然法律相应的提供了这几样的解决途径,相对的各类方式的解决程序也是比较人性化的,调解遵循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请求调解的地点、时间等都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的。
但是,随意只是相对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始调解的时间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
2、交通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调解;
3、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同时构成伤残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
4、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从相关机构对财产定损之日起开始调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理赔过程并不是很紧张的,很多事情只要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时间范围内便可以双方或者和交警协商解决,这样帮助事故当事人大大的节约了时间成本,避免多次无功而返的状态的发生。但是开始调解的时间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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