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王某,男,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某村农村村民,住址天津市经济开发区第八大街53号;
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被告刘某,男,肇事车辆司机;
被告马某,男,肇事车辆车主;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肇事车辆投保公司。
交通事故主要经过:
2012年11月4日8时许,被告刘某驾驶被告马某的车辆沿滨海新区第七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发区睦宁路与第七大街交口处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告伤情: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肱骨外侧髋开放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88天,于2013年1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门诊复查、变化随诊。原告因此支付医疗费4059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3600元、交通费1000元等多项损失。此外,原告的身体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980元。
【提交证据】
证据1、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证据2、天津市指定医院就诊证明书,证明原告被指定到天津市泰达医院进行治疗原告的伤情;
证据3、住院病案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医嘱,证明原告的伤情,以及原告的住院情况及治疗情况;
证据4、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费清单,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情况;
证据5、医院的建休证明,证明原告因受伤,医院建休的223天;
证据6、原告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告的完税证明,原告单位出具的原告工资证明,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费情况等;
证据7、护理费证明材料;
…………
(其他材料证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支公司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9475.2元;
二、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5702.84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感谢】
交通事故纵然可怕,但是更可怕的是伤者对法律的无知。我们见过很多伤者,伤情很重,最后仅仅是拿回医疗费部分的赔偿便对这起事故不了了之了,事故带来的伤害没有人买单,更多是认栽倒霉。
其实交通事故的解决并不难,很多解决不好的事故只是没有找到专业人士的帮助。律师作为最懂法的人,肩负社会赋予的责任,为当事人抚平事故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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