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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接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时间:2016/6/20 16:1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部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涉及的部分法律词语进行了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通过运用法律解释学中的文义解释方法,对“交通事故”之概念进行解释,构成“交通事故”的条件有如下几个:第一,必须是车辆发生的事故,限定了事故的主体只能为车辆;第二,必须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限定了空间范围,只能在道路上;第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有过错或者意外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备了这几个条件,就构成了交通事故,法律上也并无所谓的“单方交通事故”或者“双方交通事故”之说法的分类。

        当避险人可以预见自己将要受到伤害时,而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某些措施可能会导致一些伤害,这样由于紧急避险而受到的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发生时,出现多方合法利益将面临无法避免受损的局面下,避险人采取以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之时,是人性以及本能的体现,更是我们应倡导的价值理念。

        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车辆上路必须缴纳该保险,否则违反法律规定。倘若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成立,必然将会造成这样的一种社会影响:保险公司不鼓励这样的紧急避险行为,那么日后遇到这样的驾驶危险局面,正常驾驶人将会放任更严重的事故发生,而不会去寻求一种较轻的事故后果来处理危机。这肯定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合法理。

        所以说,对于此类因肇事司机的危险驾驶行为引发事故险情,他人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的损失,虽肇事司机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的相撞或摩擦事件,但该损失仍应由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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