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代理过一个交通事故案件,案件是比较普通,但是当事人的伤情比较特殊,张女士自己经历的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了自己永久的失去了味觉,但是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已生效13年,里面并没有“丧失嗅觉”这一项。这个标准是2002年通过的,和现今的实际情况已经有了不小的出入,这样的评定标准,早已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实际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因评定标准的落后而使得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实在太令人遗憾了。
虽说得到了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自此之后,全世界的花香、茶香、咖啡香、饭菜香,永远和她说再见了——这次交通事故使张女士丧失了部分听力和全部嗅觉。虽然案件涉及的赔偿款并不多,但却迁延日久——保险公司认为,马女士闻不到气味,并不属于“残疾”,在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中并没有这一项。
张女士是案件自此便算是结案了,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虽然该案件中张女士没有达到伤残标准,但是我所的律师另辟蹊径,从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入手,法官也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要求,这也算是为张女士找回了一点公道。
在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新标准中明确规定,嗅觉丧失,应当认定为十级伤残。新标准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弥补这个空白。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