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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解释

时间:2016/9/13 16:2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不同也有多种处理方法,一般来说,很多人愿意选择私了或者简易程序,以此来保证事故迅速的处理!

        但是到底是什么的交通事故适用于以上的两种情况,什么样的交通事故有不能选择这样的方法来快速处理呢?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在交警了解情况后,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也可以自事故发生当日之后的十日内出具。如果各方当事人请求调解彼此之间的赔偿纠纷的,交警也可以现场调解,并把调解结果记录在事故认定书上。调解自愿,当出现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或是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的情况时,不能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仅造成当事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轻微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执行;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以下案件。

        有下列情形的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选择合理的程序来处理事故,否则后续流程十分麻烦,甚至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1、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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