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从用途上来说,可分为经营性车辆和非经营性车辆。经营性车辆主要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停运损失是指经营性车辆因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而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车辆修理费、车辆重置费用等直接损失,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但同样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停运损失的范围界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般来说,停运损失的期间以参照车辆实际维修或重置时间。就出租车而言,停运损失包括车辆承包金和车辆使用人的误工费,所采取的标准可参照使用人缴纳承包金及收入状况,或参照同等行业的年收入。对于其他经营性车辆,应结合其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成本、近期平均收益等因素进行考量。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损失仅限于直接经营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其他间接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所造成的违约金损失等。
停运损失能否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一般法院持否定的态度。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所承担的赔偿义务系合同义务。通常,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条款》都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停运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权利人行使抗辩权,拒绝赔偿。因此,停运损失应由直接侵权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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