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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时间:2013/7/1 18:12:35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本赔偿项目主要是针对需要截肢、换器官的受害者的。
        法律规定,残疾辅助器械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决定。
        上述司法解释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是普通适用型以及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只是规定参照辅助器具装配机构的意见,由此,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据主要是配置辅助器具的机构出具的意见。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从1996年10月17日起,法院只应当采信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对假肢、矫形器费用和更换周期的证明。
        另外,赔偿期限一直是假肢费用计算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因此,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一样,但是主流法院的判法都是二十年计算。
        根据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我们建议伤者注意以下问题:
        1.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通常在二十万左右,有时甚至高达四五十万,该项费用占总赔偿款的比例很高,往往成为官司胜负的关键,伤者应当引起重视;
        2.不要盲目选择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否则万一选择了没有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则其出具的配置意见无效;
        3.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因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本身的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述是否合理合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伤者最好是将该意见交由专业律师审查,可以根据律师的意见要求配置机构做必要的修改;
        4.法院开庭时,双方的律师都要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发表质证意见。保险公司和车方的律师通常会从以下方面质疑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该机构没有通过民政部门的资格审查、假肢不是普通适用型(应当选择更便宜的,例如6万的型号换成4万的型号)、更换周期过短(例如要将4年一换改为5年一换)、赔偿周期过长(例如将赔偿20年改为15年),基于上述理由,他们会要求法院不予采纳该意见,或者要求法院大幅度降低残疾辅助器具费。此时,你的律师如果不能针锋相对驳倒对方,法院将会采纳对方的观点。因此,受害人最好聘请一位经验丰富费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代为出庭,否则将处于劣势地位。
        5.残疾辅助器具费由法官自由量裁,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帮助你尽可能多的获赔,有时差额可达几万甚至十几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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