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赔偿项目 >> 正文

在天津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

时间:2016/12/15 13:31: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按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审判参照数据,天津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34101元/年,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8482元/年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北京市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一个赔偿项目单独列示。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天津市2016年丧葬费标准

下一篇: 交通事故理赔中“误工费”认定的两个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