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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中“误工费”认定的两个重点

时间:2017/1/10 15:45: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大部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赔偿问题确是一知半解,而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误工费”。之所以说误工费重要,是因为在交通事故赔偿当中,占比最大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案件都涉及到的,而即便涉及到,这些费用在交通事故案件理赔中也相对固定,多少实际由医院和鉴定中心把握,不太需要事故当事人自己准备材料;但误工费不一样,这项费用最终到底能够获赔多少,往往是和当事人自己的充分认知和举证有着密切的关系,由此讲起。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支付的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收入的,应当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误工损失。由此可知,假设小明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很遗憾地被交警叔叔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那么小明就无权再向对方主张误工费了。所以,切记全责方是无权主张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的。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首先是看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如果有收入来源,就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加以确定。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出院诊断证明上写明的休息时间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如果诊断证明上所载的休息时间明显过长,对方不予认可,法官可能会根据病历等材料酌情处理或者委托鉴定机构做“三期”鉴定加以确认。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要自己来举证);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法官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酌情计算。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需提供的材料:

①本人(下同)劳动合同;

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③单位开具的误工收入证明;

④工资的银行打卡记录;

⑤主张的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纳税证明。

以天津地区为例,所主张误工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3500元,而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

所以,以上材料越齐备,就越可能根据实际误工损失赔偿(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两项,法官也有可能会支持己方的误工费主张),否则很有可能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赔付。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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