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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时间:2013/7/1 18:12:35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收入状况:法律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天津市各法院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时,通常按以下规则判案
      (1)亲友护理的,且亲友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亲友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亲友护理的,但亲友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雇佣护工护理的,由于天津市目前各个家政服务公司输出护工的收费标准不一,而且也没有哪个政府部门统计出全市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导致法院在判案时只能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自由裁量,也就是说法官怎么判、判多少都可以,有代表性的判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认为护工属于“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因此参照“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的工资水平计算;第二种是按照每天50元至120元左右的标准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但是目前天津市的大部分家政服务公司的24小时护工的收费标准大约在每天80元至200元之间,以致很多当事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服,可是事实上不服也没有用。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要注意的是,要求定残后的护理费应当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限和护理依赖程度的证明或鉴定结论。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依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如伤残等级为一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如伤残等级为二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如伤残等级为三级的,其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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