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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殊规定,车辆登记要办卡

时间:2016/4/19 16:07: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行驶应该办理初始登记。在天津市,机动车除了要办理初始登记,还要办理机动车信息卡,并随车携带。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行为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从机动车上道行驶前的登记、检验等,一直到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等各个环节都做了较为到位的规定。
       但是,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所有的规定都是针对大多数普遍情况,如果地方道路通行遇有特殊情况,各地相关部门可以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原则制定适合自己的行为规范。
       例如,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上道行驶前的登记做了初步规定,但是天津市仍然可以根据自己地方特殊情况,制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天津市机动车登记的特殊法规。
       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还要办理机动车信息卡,并且机动车上道行驶时应该随车携带。
       另外,如果机动车因买卖、赠与等情况需要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动车相关负责人还要办理信息卡的变更事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同时,如果机动车因达到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或者其他事由需要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需要及时收回该信息卡。
       以上就是天津市机动车登记时的特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负责人员,除了要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外,还要了解地方交通安全法规,以免因不知法惹到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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