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车辆保险 >> 正文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能否先予执行?

时间:2017/1/23 13:43: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司机负全责的情况下,对保险金能否先予执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只是在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时,才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如果受害者事故后当即死亡,没有发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不先行支付保险金。因此,不能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由此可看出,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意见为:对于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限额赔偿保险金,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的两个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并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强制措施。

目前来说,在天津市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实际操作中,伤者在治疗期间获得保险款先行执行的情况并不多,具体情况如何操作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第三者责任险合同17种常见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下一篇: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