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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等级划分的依据

时间:2016/4/25 10:1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会进行事故责任的认定,将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为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之间彼此对应:全部责任对无责任,主要责任对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同等责任,还有一个责任不明。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全部责任,指的是对交通事故需要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一般由负有全部责任的肇事者承担赔偿义务。如果一方有故意导致交通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责任而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导致事故相关证据灭失等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需要负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指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行为导致的,其中对事故结果影响较大的一方负有主要责任。主要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行人间各方都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一方对事故结果作用较大的,或者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需要负主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指的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有起着相当的作用,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是指与主要责任相对的另一方的责任。

        (五)无责任,是指与全部责任相对的另一方的责任。

        (六)不明责任,指由于事故无法查清,交管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时的记载,无法作出认定各方。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责任不明的,推定机动车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遵循行为责任、因果关系、路权和安全四个原则,结合以上事故发生相关事实和证据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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