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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后,交通事故案怎么审

时间:2017/2/23 14:2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摘自:《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25日第03版

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办法的出台将对现有出租客运格局产生哪些影响?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预测办法施行后,涉网约车交通事故案件会有以下变化:

一是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案件量会大幅增加。办法出台前,因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亦不清晰,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但在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新政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人、车辆还是运营平台均有了较为明确的监管要求,可以预测今后会有大量涉网约车纠纷涌入法院。

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的收案量可能呈爆炸式增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在涉网约车的交通事故纠纷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可能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的网约车注册于滴滴、优步、神州、易到等少数几家平台公司。以滴滴为例,滴滴的运营公司小桔科技公司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政施行后,滴滴平台中网约车发生在全国各地的交通事故,都有可能基于被告住所地的管辖连接点选择到海淀法院起诉。加之北京市的死亡、伤残赔偿标准明显高于部分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受害人选择管辖的情况将会增多。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将会增加。从涉互联网运营平台类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实际侵权人与相关平台公司的应诉积极性均不高,缺席审理的比例较大。如果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与平台公司均不出庭应诉,将导致事故是否发生在网约车运营期间等关键的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从而难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另外,对于以平台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案件,还涉及到外省市送达或调取事故卷宗等问题,也将在客观上增加审理难度。

四是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仍不清晰。办法虽然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对于网约车致第三人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承担与传统出租车公司完全等同的用人单位替代责任,或其与网约车驾驶人之间仅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车辆驾驶人与平台分别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和补充责任,实践中仍未形成共识。

五是网约车的登记性质发生变化后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目前绝大部分网约车的登记性质系非营运车辆,但根据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当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均有如下约定:“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网约车,保险公司能否根据该免责条款进行抗辩,从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亦需统一裁判标准。

■法官建议■

一是对涉网约车交通事故的案件管辖,应基于诉讼便利原则,认定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而不应仅以网约车平台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二是鼓励网约车驾驶人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积极应诉,共同在法律框架下及时、妥善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三是对疑难问题,应由审判庭法官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确定裁判思路,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必要时上报上级法院进行调研和专家论证,制定统一的裁判标准。

四是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相应的保险公司之间共同构建针对网约车的保险理赔模式,为网约车交通事故提供及时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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