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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强险保险公司原因未投保的事故赔偿责任

时间:2016/5/5 14:1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有承保交强险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应该依法承保,不得拒绝承保、拖延承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车主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前应该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获得保险标志方能上道行驶。第76条还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可见,投保交强险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也是保险公司的责任,这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具有重要意义。另外,我们知道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与驾驶人一起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可是,如果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是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是由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所致,先由投保义务人对第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事后可以根据其赔偿的数额向保险公司追偿。

       所以,如果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保险公司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最终还是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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