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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适用的两类事故

时间:2016/5/17 11:18: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所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理应适用交强险。

        二、根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条件是发生事故时,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比如,特种车辆在封闭的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就不可以适用交强险。

        注:所谓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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