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车辆保险 >> 正文

车损赔偿按责划分靠谱不?

时间:2016/6/8 14:5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中出现车辆受损严重的也是常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略有不同,财产损失在对方没有购买车损险的时候由被告承担,但是在车辆购买的车损险的时候,车损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便这样,理赔也不是那么顺利的,要想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车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就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车主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都会签订保险合同,一定要仔细阅读过保险单上的约定条款吗?车损发生后,如并非己方全责,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车损,到底行不行?

        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原告方理赔。至于保险事故是第三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情况,《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应当由保险公司在理赔后,代位向第三人何某行使追偿权。双方约定“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对方即被保险人的负担,依法属于无效条款。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车主在签订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时,未必会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的详细约定。而保险公司为了免责,可能会作出“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约定。这一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负担,且依照该条款规定,投保车辆驾驶人责任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理赔比例愈高,责任愈小,理赔比例愈低,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效力应归于无效。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发生事故时,不要被类似条款迷惑,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推荐阅读:

       鉴定机构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分事故责任

下一篇: 对于保险车辆,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