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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期,事故赔偿责任自己承担

时间:2016/6/23 13:53: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车辆保险的作用是组织经济补偿和实现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就是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能够补偿车主的经济损失。其中交强险,是我国强制缴纳的,没有交强险的车辆是不允许上路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有时会出现车辆的保险不在保险期间的情况,也许车主并不是故意忘记缴纳交强险了,但是意外发生后法律面前并没有情面可以讲。

        去年三月份的一起交通事故,正是上述所说的情况。车辆所有人是天津市南开区的一个小个体户,平时开着自己的小车用于进货,自己车辆的交强险即将过期的时候就一直计划去续费,但是那段时间店里生意太忙,也就一直走不开了。直到出事之后,本来是和伤者协商报保险,直接和解的,但是一打电话才知道,原来自己的保险已经过期一周了,保险公司也明确的说明的这样的情况下保险是不会再进行赔付的。

        伤者听说是这样之后十分担心自己的赔偿款没有了着落,所以直接将车主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法院对伤者的要求给与了支持,另车主想不明白的是明明双方同等责任,自己怎么会承担如此重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官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一方机动车有责任时,由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会转移到肇事车辆投保人身上,相当于肇事车辆投保人承担自己和保险公司两方的责任,其要赔偿的数额肯定要大。法官同时提醒广大司机,交强险一定要按期投保,莫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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