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车主最为头疼的问题,原因在于买保险时保险人员并没有逐条详细的讲解免责条款中的内容,如适用范围、发生条件及责任后果等。而作为车主看着免责条款里面的一大堆文字,也没耐心逐条阅读,因此在索赔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纠纷。
前述免责条款的内容,很容易被车主所忽视,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但实际上在免责条款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如果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没有仔细了解清楚,与保险公司也没有另外约定,那么可能最后就会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实践中,车辆保险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三类:
一是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除了在保险合同中予以醒目提示外,还应将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和解释。
二是显失公平,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往往把免责情形规定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附带条款中,而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述,且文字字号很小,很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端不合理、不完善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无效条款。
因此,广大车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尽量注意保险公司免责情形的约定,主动了解“除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应对签订合同的整个细节予以格外注意,确因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纠纷时,可以利用提示义务规定进行维权。当然,车主驾驶过程中,谨慎驾驶,遵守交规,才是避免发生保险事故的关键。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