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网

咨询电话:022-58281505           4006262163转812
首页 >> 法律知识 >> 事故责任 >> 正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只有一次机会吗

时间:2016/7/8 17:0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可以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下列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一方不服交通事故认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下一篇: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议的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