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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时需要注意的细节

时间:2016/7/27 15:29: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自从国晖律师事务所天津所建所以来,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的案例,根据天津市地方特点,总结各个区县、各个法院的办案特点,现整理交通事故案件办理过程中容易被忽略的一些细节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正处在困境中的你!

       被告问题不能忽视。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在咨询我们之后就自己办理去了,结果呢?案子拖了很久才办完不说,最后执行的时候根本找不到被告了!在最后执行的时候,法官才发现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仅仅是起诉了司机,对被告车辆信息、投保情况等等一无所知。案子到这里也就无疾而终,受到损失的只有当事人自己!

       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还可将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胜诉以后赔偿请求实际兑现。

       关于事故责任书的责任问题,切不能小瞧。很多咨询的当事人问小编责任到底怎么划分,如果他明显定责有失公允又该怎么办?如果说这样的情况真的发生的话,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针对认定书提出复议,甚至是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请求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按照法律要求,不要“漫天要价”。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曾经遇到过一个案件,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死亡,其父亲在这个消息中也悲伤过度死亡了,原告方希望被告能够赔偿死者父亲的死亡赔偿金等等赔偿项目,这就是所谓的“漫天要价”了,法律关系规定的都是十分的明确,其父亲虽然是因为悲伤过度死亡的,但是这并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带来的伤害,所以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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