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第一关心的就是责任划分的相关问题,为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交通事故律师根据经验和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一些简单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情况,供广大读者参考。
1.追撞前车尾部的,后车负全责。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3.逆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
4.不按规定倒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
5.溜车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6.驶入禁行路的,负事故全部责任(适用路口可视标志牌)。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7.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8.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