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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是否可以重复投保?

时间:2016/8/4 15:54: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车辆保险对于车主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保障,虽然谁也不愿意发生事故,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便不会太少,所以保险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意外发生,不管的对人对车,都需要投入一笔庞大的金额来解决。

        为了减少意外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车主都会为爱车购买保险,而且我国也规定了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强制险才可以上路,由于交强险的费用比商业险费用要低很多,所以有的车主想要重复购买交强险,那么这样的行为到底有没有法律意义呢?

        我国《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此外,我国《保险法》39条也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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