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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时间:2016/8/8 15:50: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赔偿中比较重要的一个主体便是保险公司,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有以下几个说法。

        第一,保险公司应该是共同被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应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第二,有的观点认为应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三,有的法律工作者还认为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无直接赔偿责任,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交通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不应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故保险公司无需参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据此,不少法院在诉讼中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如此有利于对受害人予以充分、及时、全面的保护,符合上述立法目的。

        而天津目前做法是如果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可以讲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作为受害人,在起诉时有没有必要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这样从诉讼技巧上讲对受害人比较有利。委托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之后,律师会根据经验,寻求最合理的切入点,帮助当事人高效的处理高交通事故案件。

        天津国晖律师事务所,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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