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个老太太冲到马路中间,轿车刹车不及撞在老太太身上,当时为了救人就将老太太扶上车送到了最近的医院,检查完了人没什么事,轿车司机就想着人没事就好,给一二百块钱私了算了,结果老太太的儿子过来后,人也不让出院,还要问司机要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乱七八糟的费用两万块钱。司机感觉情况不对,就报警了。而这一起事故怎样分责的呢?轿车的全部责任。因为发生事故后两家人商量了半天才报警,等我们交警感到现场,现场的血迹、散落物、制动印痕等早就灭失找不到了,一问老太太,老太太说是在路边撞的她,司机除了自己口供再拿不出别的证据证实是老太太突然冲到马路中间,所以定了轿车司机的全部责任。
为什么司机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中间撞的,老太太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在马路边上撞的啊,为什么不定一家一半,或者出事故证明呢?
因为轿车司机是机动车驾驶人,有义务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受伤失去行动能力,有能力按照规定保护现场、救助伤者,而老太太作为行人,可以不必学习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中又受了伤丧失了行动能力,无法保护现场。因此,因证据灭失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证的,轿车司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令人反思,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形应该怎么做呢?
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仔细多读两遍就会发现,保护现场和救助伤者并不冲突嘛,就算是为了救助伤者需要变动现场,交法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在回到案例中来,我们应当怎么做呢?
(一)立即停车
(二)迅速报警,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确实挺贵的)
(三)救助伤者时尽量不要碰和现场有关的东西,比如倒地的自行车、行人手里被甩出去的包、手提袋等
(三)如果伤者伤情严重或其他原因不能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的,尝试拦截出租车或其他好心人的车辆送往医院,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能动自己的车
(四)如果非要移动现场的话,记得拿手机照相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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