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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双方无争议,如何快速处理?

时间:2016/9/20 14:36:00 来源:天津交通事故网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一项十分细致且复杂的工作,交警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三日之内进行复议,申请上一级支队进行重新认定事故双方责任。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报警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的要求,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先行书面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撤离现场。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只有一方当事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实施快速处理。

       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交通事故除非责任特别明显,否则从律师的角度来看不建议选择快速处理程序,尤其是有人伤的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很多时候在现场难以发现,如果选择了快速处理,后续有可能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022-5828-1505为你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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